泉州通客户端2月2日讯(东南早报记者林维真)今天上午,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实施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2012年以来,厦门全市共审批(备案)设施农业用地95宗,土地面积7386.66亩,其中占用耕地1317.3亩。
《办法》将设施农业统一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备案机关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原区农业局变更为镇政府(街道办);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明确了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在内的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同时,新政策放开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也确保了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办法》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为适应规模化生产的需求,《办法》针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规定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办法》还明确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中,建造多层养殖设施需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编辑:魏玲铃】
(作者:记者林维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