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4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明确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备案流程与相关要求,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正式印发了《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设施管理,促进厦门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2日,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办法》中将原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和原区农业局两局进行备案,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办法》还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因此《办法》明确,设施农业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放开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同时也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用地差别化政策也合理,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办法》还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